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上级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前,区指挥部按照处置较大地质灾害的程序,加强领导,加派力量,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处置工作。
4.5.2响应升级当突发地质灾害不能有效处置,险情或灾情难以控制,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规自、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当突发地质灾害引发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当本级人民政府不能有效处置时,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5.3现场处置措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采取以下措施:
(1)搜救人员。立即组织有关街道、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等措施,组织协调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起重机、挖掘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受灾被困人员。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现场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护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街道、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常规药品,满足受转移安置且患有常见慢性病老年人的用药基本需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老弱病残孕人员及婴幼儿和儿童,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受灾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灾害现场及周边观测设施,加强灾害现场及周边地质灾害动态监测,依据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发出预报预警。确保救援现场人员安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降雨等天气变化再次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或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周边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配电线路等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受灾地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化解、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社会动员负责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街道办事处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发布(1)信息发布机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发布,根据我区气象雨量数据、地质灾害监测数据和地质环境特点,结合上级部门对我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进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会商形成的气象风险预警结果,由区委宣传部会同新闻媒体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一般地质灾害(Ⅳ级)的应急救援、灾险情损失等相关信息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按照信息发布权限由市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
(2)信息发布内容:发布的信息包括:地点、规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监测预警信息、救援进展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3)信息发布的方式: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
4.8响应终止突发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或基本消除,经评估确定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灾害。
4.9后期处置4.9.1善后处置(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安抚受灾群众,组织尽快恢复社会秩序恢复生产,尽快消除灾害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2)临时征用的房屋、车辆、设备物资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以及征用劳务要按照国家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要依法补办手续。
(3)受灾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等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的基本生活保障。
(4)区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处理的指导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置救济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害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越秀交警大队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区建设水务局、区科工信局、越秀供电局要做好所管辖的灾毁工程修复及恢复供水、供电、保障通讯和交通运输畅通,所需经费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4.9.2调查评估一般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参与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工作总结和专家组调查意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区政府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发灾原因、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应急抢险救援处置过程、应急物资和队伍调配情况、应急抢险经验及教训、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4.9.3恢复重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需要开展治理的,由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对需要开展恢复重建的,根据灾情实际情况,由区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受灾地区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对规划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保障措施5.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应急救灾队伍、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2)区财政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资金,保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会同区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3)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储备用于受灾群众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以及抢险救灾的物资与装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5.2通信与信息传递各街道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3应急技术保障根据需要,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挑选专家,或商请市地质调查院有关专家参加,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等方面的研究和开发;区政府要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给予人力和物资经费的支持;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5.4应急避护场所保障各街道及区有关行业部门要充分利用管辖范围内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护场所,统筹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6.监督管理区指挥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的工作职责。
6.1预案演练区指挥部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演练情景设置和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演练工作。
6.2宣传教育各有关单位、各街道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3责任与奖惩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7.附则7.1名词定义的术语与说明(1)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3)生命线设施:指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4)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5)数量表述: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衔接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4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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