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市生态环境局越秀分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街道开展灾区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监测。
24.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25.越秀交警大队: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供受灾转移群众和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应急物资、设备的道路运输保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通行。
26.越秀供电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电力供应,组织、指挥、协调抢修遭受地质灾害破坏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27.团区委: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及心理援助工作。
28.中国移动越秀分公司、中国联通越秀分公司、中国电信越秀分公司:负责保障灾区应急机动通信和抢险救灾指挥现场的通信畅通;负责职责范围内受灾的通信线路、基站设施设备等的维护和修复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9.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等工作;组织协调社区、基层自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自救互救工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及时向区指挥部、区政府报告险情、灾情,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调集应急救援物资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安置;突发地质灾害后期处置,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和救灾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组织群众回撤,恢复正常秩序等;做好灾情调查统计和核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5现场指挥部出现一般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指挥部组织成立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参照区指挥部应急工作小组组织架构组建和运行,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派员参加现场处置工作。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和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及应对情况;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指导事发地街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分配救援任务,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协调做好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
3.6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接受区指挥部的领导,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先期处置、应急抢险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应急任务。
3.7应急联动机制区指挥部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可在全区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因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占用土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地质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部门可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紧急情况下,报请有关部门协调驻穗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救灾工作。
4.运行机制4.1预防(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会同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时间,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2)巡查地质灾害险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必要时选择灾害点附近居民作为群众监测员,进行日常巡查、监测。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必要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发放“防灾明白卡”。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街道办事处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到居委会等相关防灾负责单位和负责人,居委会、相关单位要将“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点威胁的居民。“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提供样板和技术指导。
(4)鼓励报灾报险。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街道应向社会公众公布报灾报险联系方式,畅通信息反馈渠道。积极鼓励、号召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在发现地质灾害信息或灾情时,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短信、邮箱等形式向各街道、相关部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
4.2监测(1)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会同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林业园林局、各街道等部门,根据辖区地质灾害点、隐患点和风险点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区地质灾害群防群测网络,实现将全区地质灾害点、隐患点和风险点纳入全面监测。
(2)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会同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区林业园林局、各街道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强化汛前、汛中、汛后检查,严格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责任人,做好安全防范,及时将地质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
(3)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由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进行地质灾害监测;区房管局、区建设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4.3评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会同区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机制,针对地质灾害风险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及时更新防范和应对措施。
地质灾害风险主要包括危害人民生命安全风险、破坏城镇、企业、房屋等重要建筑设施及室内财产风险,破坏生命线工程风险,破坏水利工程风险,破坏树木及土地资源风险等。
(1)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居民等人民生命安全风险,要特别关注儿童、老人、残病、流动人口等特殊群体的生命安全风险。
(2)建筑物、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学校校舍风险
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住宅、饭店、宾馆、商店、学校、公寓、机关、医院、工业厂房、仓库等各类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风险,同时包括建筑设施内的物资风险。
(3)生命线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公路、铁路、通讯、供水、航道、供电、供气、排水以及桥梁、隧道、涵洞等生命线工程风险。
(4)水利工程风险
主要包括水库、水闸、泵站、堤防、供水设施等风险。
4.4预警4.4.1预警信息(1)我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主要依托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市气象局在汛期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将信息通知到全区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通知到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监测负责人、监测责任人(群众监测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并根据信息预报等级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2)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统一划分为4个等级,对达到3级以上的预警等级的,各有关单位须遵照预案的要求及时报告,统一协调,启动相应应急方案,防范灾害发生。
表2预警级别表
等级
颜色
含义
防御措施
四级
蓝色
可能性较小(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为20%—40%),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群测群防巡查,密切关注情况变化。
三级
黄色
可能性较大(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为40%—60%),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街道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人员撤离准备工作。
二级
橙色
可能性大(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为60%—80%),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街道防灾责任人要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降雨量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属地街道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上级政府。
一级
红色
可能性很大(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大于80%),气象因素致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要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报告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属地街道迅速组织撤离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避免人员伤亡。
4.4.2信息报告(1)时限要求
各街道辖内发生一般地质灾害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及险情所涉及行业主管部门。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及其先期处置情况,事发街道立即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及险情所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向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1小时,并及时续报后续处置进展情况。
特殊情况下,发生地质灾害的街道在向区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险情灾情所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遵循“初报求快、续报求准、终报求全”的原则;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地质灾害,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边报告边核查。
(2)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影响范围、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应采取的对策措施等,以及事发现场的现场指挥官、现场联络员通讯方式(移动电话)。
当突发地质灾害造成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伤亡时,应及时通报区委外办、区委统战部,并协助处置。
4.5应急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坚持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共四个等级。
4.5.1分级响应(1)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①出现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②地质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将灾情速报区政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③街道办事处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是否需要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④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水务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必要时商请市地质调查院、市气象局有关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必要时成立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⑤必要时,提请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区政府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Ⅱ级、Ⅰ级)
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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