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推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市场监管领域大部门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减少执法层级,设区的市,市区两级原则上只设一级执法机构。(省编办牵头,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建立健全协同配合联动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发挥各部门优势,加大整治力度,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通过联合抽查一次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避免交叉重复或留空白死角。建立部门间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的工作流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各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管辖的违法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部门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加强沟通协调,无法商定的,由案件、线索发现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指定管辖;发现市场主体有其他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或共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机构信用综合监管作用,已经合并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地方,要充分发挥执法力量整合优势,整合内部执法信息,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综合监管和联合惩戒。(省编办牵头,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五)形成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社会共治新格局。1.引导市场主体自治。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信用建设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律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地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2.推进行业自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为行业协会参与事中事后监管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政策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的参与机制,引导和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省民政厅牵头,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3.加强社会监督。整合和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统一、便民、高效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畅通社会公众投诉渠道,宣传调动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推动市场社会化监管,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必要的第三方专业服务。积极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产品。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信用中介服务和信用法律服务。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开展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处置,加强司法救济,畅通市场主体间民事纠纷的司法解决渠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统筹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工作,各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加强组织、督促和检查,确保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保障,切实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抓出实效。(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二)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省政府负责全省相关改革的统筹推进,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努力建立本部门依法、有效、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各地政府要加大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好、承接好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属地责任。(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三)注重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把握正确导向,重视社会效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政府各部门以及监管执法人员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促进市场主体适应新的监管模式,促进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政府监管方式改革。(省工商局牵头,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四)强化督促检查。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平稳有序开展。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落实改革措施、执行许可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省工商局牵头,省审计厅配合,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强化问责,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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