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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江苏省盐城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5/9/2 2:52:35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04-26

案情简介

请求人江苏御霖智慧物联发展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全流程审讯一体终端工作台”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930074604.4。请求人向盐城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诉称被请求人嘉利信得家具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的审讯桌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一致,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审讯桌。被请求人辩称被控侵权产品审讯桌系其购买,并非其自己生产,并提供采购合同佐证。

盐城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设计风格和主要设计特征上构成近似,对一般消费者产生基本相同的主观美感,两者的局部的、非显著性差异和增加的设计要素对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影响,被控侵权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22年1月27日,盐城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请求人为外省企业,其住所地不在盐城市范围内,但因其侵权行为发生在盐城,所以盐城市知识产权局具有管辖权。本案提示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通过积极创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竞争和发展优势。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专利权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了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双轨”并行的制度,由权利人自愿从中择一作为保护途径,这是针对我国国情的理性立法。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和程序简便的特点,是新时期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该案的办理彰显了行政裁决的特点,凸显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以知识产权强保护激励创新发展的责任担当。

02

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盐城隆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发明专利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3日,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医院耗材库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盐城隆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该医院销售的拉扣式皮肤缝合器包装盒正面左上角标有“发明专利”字样。经查,该拉扣式皮肤缝合器未被授权发明专利,当事人及生产企业也不能提供被许可使用发明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够如实说明销售的产品的进货来源,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57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调查过程中,生产企业声称涉案产品使用的是美国发明专利,使得案件调查更为复杂。对专利权的保护有地域性,但在中国境内标注国外专利要遵守国内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嫌构成假冒专利的,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执法程序调查处理。经执法机关要求限期提供证明材料,本案当事人及生产企业均无法提供其获得发明专利证书,也无相关专利权人的许可授权证明材料,涉案产品属于假冒专利产品。

本案也提示,相比普通商品,国家对医疗器械的采购销售管理有更为严格的要求,销售者需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免于罚款的规定。

03

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台达技术(东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台达”注册商标专用权变频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2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台达技术(东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生产的变频器上标注有“TAIDA”和“台达变频器”等字样。经查,“台达”是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变频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于2022年1月起开始生产销售标注有“TAIDA”和“台达变频器”等字样的变频器,并通过其网店“rbskelec旗舰店”对外销售,在网店页面中使用“台达正品”“台达变频器”“台达旗舰店”等字样。

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台达变频器”和“TAIDA”字样变频器的行为,侵犯了“台达”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的侵权行为。2022年9月1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于2022年9月份完成对生产经营产品的名称、厂名厂址、商标等信息整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案件。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案件线索,为查明案情,主动开展外围调查,查证涉案商标权利状态,第一时间利用“存证云”对涉案网站信息进行了网络取证,并会同公安机关一举查获涉案侵权产品,成功查处当事人的侵权违法行为。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执法机关的执法敏锐性,更体现了执法机关主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的责任担当。此外,近年来,网络成为重要的商品销售渠道,网络销售侵权行为具有受众广、取证难、维权难等特点,本案的查处对执法机关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具有借鉴意义。

04

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滨海县华夏明广酒业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8日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滨海县华夏明广酒业商行经营场所查获涉嫌假冒“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贵州茅台、五粮液”白酒一批。因案值较大,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月4日,该局收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及相关案件卷宗材料,该局遂于2022年1月5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购进明知属于假冒“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贵州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232瓶,并连同其从市场上回收的“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贵州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115瓶一起用于销售。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白酒均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具有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情节,滨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合力打击假冒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件。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扣押关键物证,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提出引导侦查取证意见建议。当事人在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检察院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移交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本案有效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5

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亚中铝材有限公司侵犯“广佛中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31240661号“广佛中亚”和第9310145号“中亚”商标是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在第6类“窗用金属配件、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2022年5月31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在当事人江苏亚中铝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到300支铝型材,该300支铝型材的保护膜上均使用“广佛中亚”注册商标标识。同时,现场发现标注“广佛中亚”商标标识的铝型材保护膜一卷。

经查,2022年初,当事人委托桐乡市雅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活动房。双方口头约定,工程建设中使用的铝型材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于2022年5月9日、5月27日合计生产了上述300支铝型材,截至检查时活动房尚未开始建设,铝型材尚未使用。

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认定上述300只涉案铝型材为侵犯其“广佛中亚”“中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调查过程中,办案机关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其获得授权使用“广佛中亚”注册商标的证明材料,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

最终,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生产的铝型材上使用“广佛中亚”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其违法经营额为26240.3元,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78720.9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在生产领域发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从源头上惩处了违法行为,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本案中,执法人员较好地把握了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这一要件。本案案情涉及当事人与他人之间生产铝型材的业务合作,以及定制铝型材保护膜的业务。为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机关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其获得授权使用“广佛中亚”注册商标的证明材料,并对其业务合作方展开调查,最终认定当事人未获得商标权人许可。

本案也提示广大经营者,在接受委托从事定牌加工、商标印制等业务中,有义务要求委托方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要履行好商标注册证、授权使用书等证明材料的查验义务,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量生产,不得截留,也不允许超出合同约定生产自销,否则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06

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笑雷侵犯涉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6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盐都区华兴国际汽车城张笑雷经营店面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在售的标注“壳牌”“美孚”“Mobil”注册商标的润滑油(机油)商品142瓶(桶)。经查,涉案润滑油系张某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从广州市一经销商处,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转账、物流寄件方式,多次少量购进。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上述涉案商品货值共计2.45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2022年6月15日,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世界贸易环境日趋复杂的今天,实行知识产权同等保护不仅是应对复杂国际经济政治形势,维护全球贸易秩序、推进全球化的重大举措,更是我国深化改革开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客观需要。

本案是一起保护涉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此案的查处遵循了知识产权保护“严、大、快、同”的总要求,充分展示了执法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而且体现了对国内外权利人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的决心,有力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07

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射阳春秋米业有限公司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案情简介

第3265993号“射阳大米”商标是射阳县大米协会在第30类米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2022年5月11日,射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射阳春秋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大米包装袋300个。

经查明,2022年1月当事人委托某印刷公司制作了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大米包装袋400个,至检查时已使用100个,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的公告核准手续,其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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