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4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龙口市熙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存在已生产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及标签信息食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已生产的涉案产品和包装袋实施强制措施,并当场责令其改正。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龙口市熙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龙口市熙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厂长任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罚款到人”制度的目的在于,在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所实施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情况下,除对企业进行处罚外,通过增加对企业负责人一定力度的罚款,一方面是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另一方面达到惩戒的效果,使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有责任的个人能够真正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本案通过处罚到人,提醒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十、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蓬莱区烟台奥斯曼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6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收到的线索,依法对淘宝店铺在售的由当事人生产的“伊洛格雷斯魔幻星空果味酒(葡萄味)”进行网络抽样。经检验,该产品的二氧化钛项目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使“伊洛格雷斯魔幻星空果味酒”系列食品呈现出视觉效果,将含有着色剂二氧化钛的“普创流沙粉末香精KT1001”添加到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着色剂二氧化钛的使用范围明确不含酒类。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应用广泛,合法合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让人们享受品种、色泽、风味更为丰富的食物的同时,不会增加食品安全风险,对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该案的查办,以举报线索为突破点,果断采用执法抽检方式固定证据,及时查明超范围添加物质品种,严厉打击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行为,进一步维护了食品安全,消除了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隐患。
十一、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金佰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7月1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金佰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烟台市金佰象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鳗鱼丝”产品使用的原料与标签载明的执行标准规定的原料范围不一致;涉案食品标签标明的配料与实际使用的不一致;涉案食品标签标示的产地与实际产地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香蕉干”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超出允许误差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食品与标签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的产品链接详情页中含有“无添加剂”字样,但产品实际配料中含有“山梨酸钾”,与商品成分实际情况不相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上述违法行为,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从消费者投诉举报线索出发,对涉案食品标签、营养成分含量、广告宣传方面进行全面排查,最终认定涉案食品标签及广告宣传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包括标签中配料、产地含有虚假内容,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以及虚假宣传,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当事人的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不仅是市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热点。该案的查办,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规范警示了食品行业常见的标签问题,还净化了市场环境。
十二、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开超市(烟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案
2023年6月6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开超市(烟台)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9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检测不合格报告线索通报,对新开超市(烟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豆芽,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为缩短豆芽生长周期、增加产量、改善外观,有些不法分子会在豆芽生长过程中违规使用6-苄基腺嘌呤。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是合成的细胞分裂素,刺激植物生长和发育,延长保鲜。但人体过量摄入该物质,会不良反应。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安排抽检,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风险监测、精准摸排,执法抽检,精准打击了违法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十三、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莱阳市春露农资经销处生产经营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肥农药案
2023年10月20日,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市春露农资经销处生产经营伪造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肥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日,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市春露农资经销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部分产品存在异常。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伪造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肥农药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的规定,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及农药质量安全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菜篮子”稳定供应的定盘星,保障化肥及农药质量安全能够保障粮食安全及粮食足量供应。该案的处理,体现了烟台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贯彻质量案件“四个最严”要求,精准打击市场上经营假冒伪劣化肥及农药产品的乱象,是全力筑牢质量安全防线,规范产品质量标准的体现。也借此案对广大化肥农药生产经营者提出警示,在生产经营中,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要求,全力保障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
十四、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米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11月2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米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对烟台米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通过某软件对其淘宝店铺内的电话卡链接实施刷单,并支付佣金。当事人用虚假的销售状况进行商业宣传,对消费者产生欺骗和误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通过刷单炒信进行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为了用销量吸引消费者选购,购买刷单服务,通过虚假交易提高商品销量,扰乱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本案能充分发挥协同联动作用,根据刷单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进一步查明刷单过程、订单数量和支付佣金等情况。电商交易中,交易数据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刷单炒信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办,惩戒了违法行为,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净化了网络市场环境,有利于互联网生态的健康发展。
十五、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市蓬莱区盖佳养生美容馆虚假宣传案
2023年11月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盖佳养生美容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烟台市蓬莱区盖佳养生美容馆开展相关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店内外广告、门帘、名片以及微信推广的文字和视频资料涉及多种疾病及疾病对应症状,明示及暗示了疾病治疗功能;通过将某品牌草本抑菌液消毒产品分装至白色塑料瓶不加贴标签对外宣称是祖传秘方等形式,对特定人群进行商业宣传活动时,通过关联疾病名称、宣称“祖传秘方”“一次见效”“治病根”“治百病”等内容。上述行为对消费者产生欺骗和误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神医”“神药”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当前,不法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利用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时甚至会误导患者更改治疗方案和就医时机的选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本案当事人销售外用消毒产品、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无医疗资质,却将分装后的消毒产品称之为祖传秘方,虚构夸大其功效,对消费者产生欺骗和误导。本案的查办,对严厉打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神医”“神药”虚假宣传乱象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于:http://www.kzrd.com 快照热点
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其真实性与本站无关,请网友慎重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