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5-10-30
广大居民:
宁夏钢铁集团中卫热电铁路专用线已进入调试阶段,为杜绝违法进入铁路线路等不安全行为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城际铁路运营安全,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39号令)第27条规定,现将宁夏钢铁集团中卫热电铁路专用线沙坡头区境内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有关事项依法公告如下:
一、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二、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三、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五、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拆除。
六、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建(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七、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依法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依法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依法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铁路运输企业未派人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依法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和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依法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凡违反以上法律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或责任单位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刑事责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铁路建设单位根据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埋设标桩,铁路沿线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沙坡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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