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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4/8/21 10:20:14 浏览:

施工现场、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区域扬尘管控,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完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实施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加快消除重污染天气。大力解决群众“家门口”的餐饮油烟、恶臭等污染问题。深入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建设安静小区。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到2027年,全区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到2035年,各盟市细颗粒物浓度均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下。

(十九)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深入推进重点河湖保护治理,建设美丽河湖。以呼和浩特、包头为重点,推进入黄支流稳定消劣。实施大黑河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工程。加强水源涵养区和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开展黄河流域、“一湖两海”等重点河湖水生态监测评价。扎实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备用水源地建设,巩固提升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推进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健全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严格城镇排水管网纳管许可管理,加快开展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老旧破损管网更新改造和雨污管网混错接整治。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提升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推进黄河流域和重点湖库清漂,积极应对蓝藻水华等生态灾害。到2027年,全区地表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到2035年,“人水和谐”美丽河湖基本建成。

(二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扎实推进土壤生态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开展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重点行业绿色化提标改造。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有序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对用途转变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实行全过程管理。探索建立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模式。建立地下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完善地下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到2027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5年,地下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二十一)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大力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大宗固废增量消纳和存量治理,严防各种形式的固体废物走私和变相进口。压实煤矸石、粉煤灰产生企业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支持鄂尔多斯市开展高铝粉煤灰资源化利用,支持锡林郭勒盟试点开展粉煤灰外运消纳、资源化利用。建设区域性特殊类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以黄河流域为重点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综合治理。加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治理。到2027年,“无废城市”建设比例达到60%,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明显下降;到2035年,“无废城市”建设实现全覆盖,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六、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二十二)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健全碳排放双控配套制度,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十五五”时期全面实行碳排放双控。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逐年编制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施甲烷及其他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行动。

(二十三)多层次多领域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推进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牧业等重点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升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领域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治理水平。建立固定源污染物与碳排放核查协同管理制度,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融合清单,协同推进城市空气质量达标与碳达峰。开展区域、城市、园区、企业等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推进鄂尔多斯市试点建设。到2035年,多层次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体系全面建成。

(二十四)积极推进碳交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减排降碳,鼓励符合条件的灌木造林等项目开发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日常监管。推进呼和浩特、包头、呼伦贝尔、兴安盟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工作。推进林草碳汇(包头)试验区和呼伦贝尔、兴安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加强林草湿资源损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

七、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五)健全生态安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生态安全法治体系、政策体系、协同应对体系和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健全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经济安全、资源安全等领域协作,全面提升生态安全监管、科技支撑、风险研判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应对和响应处置能力,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二十六)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推进核安全文化示范基地建设。加强放射源全程信息化管理,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使用和野外作业安全。强化包头放射性废物库规范管理,加强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依法打击涉放射性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推进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控制电磁辐射污染。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与应急能力建设。

(二十七)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建立全链条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强化野生生物种质资源收集保藏,开展重要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成效评估。加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治外来物种侵害。加强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风险检测、识别、评价和监测。探索开展重点湖泊生态预警监测。

(二十八)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建立气候变化观测监测体系,强化面向重点领域和气候敏感行业、区域的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加强气候风险管理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农牧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气候韧性,加强基础设施与重大工程气候风险管理。深化呼和浩特等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到2035年,气候适应型社会基本建成。

(二十九)严控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深化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合作。完善重点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一河一策一图”预案。强化危险废物、尾矿库、新污染物监测监管,加强环境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和队伍建设,建设包头市黄河流域(内蒙古)环境应急监测和物资储备库。开展环境健康管理试点。

八、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全民行动

(三十)培育弘扬生态文化。加强“大地文心·内蒙古生态文学创作基地”建设,推出一批生态文学精品力作,举办生态文化论坛,开展优秀作品评选、展演。支持满洲里、二连浩特等边境口岸城市打造生态文化对外传播交流互鉴窗口。推动有条件的博物馆、展览馆、科教馆等创建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三十一)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深入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提升绿色出行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实现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全覆盖。积极构建绿色低碳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大力推广“碳普惠”。深化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商场等示范创建。

(三十二)构建全民行动体系。广泛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鼓励企业引入先进绿色生产理念和管理模式,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推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育打造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品牌。深化环保设施开放,向公众提供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服务。完善公众生态环境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

九、健全美丽内蒙古建设保障体系

(三十三)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责任。

(三十四)完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标准体系。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辐射、噪声、农膜等污染防治和湿地保护、水土保持、城镇绿化、森林草原碳汇管理等领域法规规章“立改废”。加强零碳、低碳标准研制,推动体现内蒙古特色的绿色发展标准化建设。推动水循环利用领域标准化建设。

(三十五)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政策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全要素全流程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推动黄河流域省际间横向生态补偿,探索建立沿黄盟市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建设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市场化交易。完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和农村环境治理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三十六)建设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加快建设覆盖环境质量、污染源、自然生态状况等天空地一体化、精细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预测预报水平。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价体系,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协同监测全覆盖。开展生态建设、荒漠化综合防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生态环境修复成效监测评估,开展生态质量监督监测评价,强化生态监测预警。加强生态监测机构队伍建设,配强遥感解译分析和地面监测力量。

(三十七)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发挥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作用,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线索移交转办,强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机制,强化督察队伍和能力建设。探索将生态环保督察整改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内容。

(三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和金融扶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统筹自治区既有资金,专项支持美丽内蒙古建设。强化财政金融和价格政策支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引入社会资本,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探索区域性项目金融支持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序推进绿色信贷,发行绿色债券,稳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三十九)强化科技支撑与数字化应用。推广绿色低碳科技,加大减污降碳、多污染物协同治理等领域科研力度。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学科建设。加强生态环境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引育一流科研人员和技术人才。健全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和科技成果产出工作机制,建设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推进关键领域技术创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构建一体化大数据体系,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监管、修复“一张图”。

(四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自然资源、水利、林草、农牧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衔接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制度。推广“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监管模式,推行视频监控和环保设施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积极推动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及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领域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盟市、旗县(市、区)监管执法能力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理顺旗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优化生态建设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责任,探索符合苏木乡镇实际的执法模式。

十、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

(四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美丽内蒙古建设的全面领导,构建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推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各级政协要加大生态文明建设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盟市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强化组织实施和调度评估,年度工作情况书面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由其汇总后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盟市原则上不制定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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