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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5/10/14 11:12:20 点击:
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满,检察人员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期满后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在考验期内,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

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记录封存,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3.“一站式询问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指出,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提前介入、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全面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机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机制要求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联合,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力求一次性完成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检查等取证工作,并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这对践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防止被侵害儿童遭受二次伤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4.“涉未成年人四大检察”:指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是指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等。涉未成年人民事检察是指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未成年人的、以民事诉讼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审判监督、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人员违法活动监督、涉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的督促、支持起诉等。涉未成年人行政检察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手段,实现对裁判结果、审判违法和执行等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最终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行政法律法规的实施相对应,根据实施主体、环节和法律依据的不同,主要包括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是指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主体、保障对象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5.“民事支持起诉”:是指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六大保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方位构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确立了“六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7.“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是指相关机构和人员为提高家长教育子女能力而提供的专业性支持服务和引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在坚持全面保护、综合保护原则的同时,应积极帮助修复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亲子关系,引导监护人履行教养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8.“督促监护令”: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时,为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9.“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国家教育部发出了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10.“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指检察机关与富有社会责任感和观护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等签订观护帮教协议,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共同帮教轻罪未成年人的专门场所。重点对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有认罪悔罪表现,但在本地无固定场所、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有效监护条件而制约未成年人特殊制度落实的“三无”涉罪未成年人提供监督考察、心理矫治、技能培训、法治教育等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11.“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202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制度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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