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党委和政府在督查检查中发现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方式,夯实责任、推动整改。对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调查处理。
(三)各级党委和政府严格执行河长制、离任审计等有关制度,推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每年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辖区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整改完成情况
(一)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市生态安全工作暨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安排部署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及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提出了要求和部署。部署了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印发了吉林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二)及时采取提示、预警、督办等方式,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环保督察整改,常态保持整改的高压态势。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监督任务清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抓好落实。市整改办印发了《关于对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开展现场检查的通知》,对各地重点反馈问题、信访案件开展现场核查。
(三)落实河长制各项制度,完成三级河长信息更新及河长名单公示,开展清河行动和“清四乱”问题常态化排查。桦甸市、龙潭区等县(市)区开展城乡环境整治工作,重点对河道、城乡垃圾、粪污等进行清理整治。认真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相关规定,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龙潭区审计局按照审计计划开展离任审计工作,目前正在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其中,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为目标,重点关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资源环境监督管理责任履行、资源环境相关资金征管用等情况。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人大报告年度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2021年吉林市及各县(市)区已向同级人大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接受人大监督。
(序号十五)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说明
整改任务
一些地方对群众环境诉求重视不够。
整改目标
加大对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的重视力度,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整改措施
(一)高标准落实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查处整改。严格落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后续办理工作的函》(吉督改办函〔2021〕1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程序、标准和要求,持续办理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提高信访案件办理质量,严格销号标准。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信访案件,按照公开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要求,参照《吉林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进行整改销号。
(三)定期开展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调度工作,适时组织责任单位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核,持续巩固整改成效,防止问题反弹。进一步压实案件办理责任,对案件办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发现案件办理进展缓慢、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进行预警提示、下发通报,对久拖未结、问题反弹、群众不满意等案件进行督查督办,对拖延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严肃处理。
整改完成情况
(一)我市持续加大环保督察交办信访案件办理的督办力度,严格落实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程序、标准和要求。目前,第一轮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交办的信访案件已全部办结,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未办结信访案件正在序时推进。
(二)按照《吉林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信访案件销号标准,办理责任单位一把手负责把关,签字确认后上报备案,保证了案件高质量办结。
(三)坚持信访案件月调度,按照时间节点对未办结案件责任单位下发提示函、预警函、督办函,加快推动信访案件办理。召开全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相关会议,调度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印发了各级环保督察未办结案件、反馈问题提示单,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快办理进度,严格按照销号标准,及时组织再排查、再核实,防止问题反弹。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市整改办对各地重点反馈问题、信访案件开展了现场核查。目前我市未发现拖延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