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正在使用的两台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编码器序列号与出厂状态不一致,为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当事人自2022年7月12日投入使用至7月26日两台加油机被查封期间,共销售95#汽油344.64升,92#汽油1794.6升,共收取加油款2.615万元。
当事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平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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