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发〔2015〕62号文件确定的各项任务,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统筹我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转变市场监管理念,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十三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全省统一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1.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全面执行国发〔2015〕62号文件所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确定的工商登记审批和监管事项。(省工商局牵头,省编办配合,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2.制定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务院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一律纳入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省政府已公布但超出国务院公布事项之外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继续纳入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确定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超出国务院公布事项之外的,纳入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省政府已决定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仍按省政府相关决定执行。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中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由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自行组织清理并公布。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新增或取消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涉及该审批事项的省直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工商部门共同提请省政府对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省工商局牵头,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配合,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3.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如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商请工商部门共同予以查处。(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政府要组织所属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全省统一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事项目录,对照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具体的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将审批和监管职责落实到位。(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二)搭建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按照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要求,加强顶层设计,统一信用信息标准、技术规范和政府内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的方式、方法,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地区间、部门间的共享交换,建成全省统一的跨地区、跨部门、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省、市、县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同级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省工商局牵头,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三)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快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工商部门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各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本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上传到“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归集到相应的市场主体名下。整合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备案、年度报告、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税、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基本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逃废银行债务、税收违法等失信信息,并采集、整理在市场交易和社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互联网信用信息,形成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的对接和信息共享。2016年底前,全省要初步实现上述信息的统一归集。(省工商局牵头,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四)构建全省统一的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市场监管新机制。1.实施“双告知”推动信用信息协同监管。充分发挥“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执法的支撑作用,实行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全面共享和有效利用,为建立健全信用监管联动机制打好基础。一是工商部门实行“双告知”。各地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和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后置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各地工商部门要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实施监管;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该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二是各部门要及时反馈审批和监管信息。各级审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审批决定或不予审批的决定信息和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结果反馈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记于相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省工商局牵头,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2.实施“双公示”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并结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的工作目标,在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基本信息基础上,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和“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统一归集、统一共享作用,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的连接互通,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全国一张网”公示。(省工商局牵头,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3.实施“双随机”抽查改革日常监管方式。大力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创新监管方式。一是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抽查流程、相关的法律依据、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岗位的权责范围以及奖惩措施做出具体的规定。二是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非指定方式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和选择执法检查人员,隔离被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克服人为因素干扰,并对两类名录库及时更新,动态调整,保证随机抽查达到预期的效果。三是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抽查对象样本,避免重复检查和过度执法。四是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以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作为是否抽查和抽查频率的依据,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及处理结果,并根据抽查的结果调整企业信用记录,使随机抽查成为对市场主体的重要信用约束。(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4.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核查。各地、各部门和具有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年审、年检以及融资、投资、政府采购、招投标、安排或者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评先评优、政府奖励、土地供应、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通过“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门户网站“信用黑龙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工商局牵头,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5.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在投资融资、政府采购、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财政资金扶持、招标投标、新增项目审批、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等方面予以限制。落实《黑龙江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事项目录》,对该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进行调整,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开展守信联合激励,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级政府采购、招投标、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国有资产转让、公共资源交易、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推广“红名单”制度,继续组织开展创建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活动,对守信主体实行表彰奖励、优先扶持等激励措施,通过守信激励措施的正面引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省工商局牵头,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正确处理信用监管和依法监管的关系,防范和化解市场监管风险因素。既要实施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和失信限制等信用约束,更要依法查处、取缔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回访、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状态,及时化解市场监管风险因素。强化事后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处置。(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7.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依托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交换平台,积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搜集、整理和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实施网络情报信息监测,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纠正。(省工商局牵头,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
8.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位于本辖区的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对市场主体是否遵守登记、审批、许可事项的监管职责和属于本部门的其他监管职责。(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