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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政务公开平台

2024/10/2 7:56:35 点击:
儿童服饰,且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因涉案金额较大,陈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芜湖市局将本案移送芜湖市鸠江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侦查,并追溯到其上游为阿里巴巴网上批发平台三家店铺,精准打击制假售假上下游。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芜湖市乐玛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2年4月17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投诉,称当日在芜湖市乐玛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蔬菜时,发现蔬菜售价大大超过日常价格,疑似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芜湖市乐玛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当日销售的大部分蔬菜售价均为18元/千克,调取蔬菜近一个月内售价,查实的部分蔬菜比较疫情防控前的价格最高上浮达432.54%,该公司未能提供进购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未建立进销货台账。芜湖市乐玛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芜湖市乐玛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镜湖区颐圣日用品店经营食品和保健品宣传内容虚假、夸大案

2022年7月13日,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商户毛某非法从事基因检测。接到举报后,镜湖区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对毛某店铺镜湖区颐圣日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铺内存放有食品、保健食品、激光治疗仪等产品。经查,该店铺与河南某公司合作,对外宣称其具备基因检测的资质与设备,可通过基因检测发现某些疾病的发病几率,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进店开展“基因检测”,其后由河南某公司出具虚假的“基因检测”报告,并派遣所谓的“专家”为消费者解读检测报告,解读内容多为“报告显示某一种疾病存在很高患病概率”等话语,再由讲师对消费者宣传某一产品针对这种情况有预防作用,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其产品。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铺经营的部分产品进行了成分分析,结果显示均是普通食品,并不具备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镜湖区颐圣日用品店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虚假、夸大宣传,经与公安机关会商研判,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繁昌县敬业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2年1月14日和3月17日,繁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分别在对繁昌县敬业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新港镇某小区和繁阳镇某小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其管理的十部电梯的定期检验报告。办案人员依法调取了繁昌县敬业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经查,繁昌县敬业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管理新港镇某小区和繁阳镇某小区。新港镇某小区正在使用的5台电梯经检验机构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繁阳镇某小区正在使用的4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

繁昌县敬业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繁昌区市场监管局对繁昌县敬业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芜湖名姝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同意违规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案

2022年3月21日,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芜湖名姝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消息中有举报人相关案例,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接到举报后,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对芜湖名姝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举报人举报内容属实,该公司利用举报人的信息制作成微信公众号推送消息,用于推广该公司祛疤美容项目。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违法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消息进行了电子取证。

芜湖名姝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鸠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芜湖名姝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预订年夜饭消费纠纷案

2022年12月30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我局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酒店预订年夜饭并交费2280元,因行程等原因想取消年夜饭,并同商家协商退费,商家表示拒绝退费。消费者向12315投诉。

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工单后,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商家已将费用退还给消费者。

点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年夜饭市场红火,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在酒店享受除夕团圆饭。但年夜饭预订火爆背后,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如限时消费、限定最低消费、订金不退等,在此过程中消费纠纷不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商家同消费者并未就预付款项的性质进行约定且未给消费者开具定金收据,同时要求消费者支付年夜饭的全部款项的行为不合理。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在向消费者提供预订服务时应约定预付款项的性质并开具相关票据证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应理性消费。预订年夜饭时应尽量选择信誉度高、口碑好的饭店,查看用餐单位是否具有合格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认真审核餐馆推出的年夜饭套餐及相关项目标准,并与商家签订一份书面或电子合同,内容应包括预付款的款项性质、预订的用餐时间、用餐房间、用餐人数等细节,特别注意需提前明确是否有额外收费项目,以及是否有禁止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在合同中把用餐信息、消费价格以及违约责任标注清楚。尤其需要确认的是预付款的性质是“定金”还是“订金”。遇到消费纠纷时,及时运用好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网购半价优惠消费纠纷案

2022年9月27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我局12315中心反映,其于2022年9月6日晚在某网店参与活动,享受了半价购买人体工学椅的优惠。因疫情原因,商家直到9月19日仍未发货。消费者因即将开学遂联系商家表示更改收货地址,商家同意并将货物寄出。消费者收到货物后联系商家返还半价,商家以更改了地址信息为由,拒绝让消费者享受半价活动。多次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向12315投诉。

我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登记转办至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工单后,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经营者同意让消费者享受半价活动并退款。

点评:随着互联网和快递的飞速发展,网购现在成了越来越多人选择的购物方式,但在网购时也极易产生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等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应当与承诺相符”。本案中,因商家未及时发货,消费者收货地址有变动而要求更换订单收货地址是合情理的行为;且商家并未事先与消费者约定参加半价活动不可更改收货地址,因此消费者有权继续享受半价优惠。商家以消费者更改收货地址为由拒绝让消费者享受半价优惠,属于未能履行承诺,违背了双方的约定。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网上购物时一定要选择合法经营、规模大、信誉高的购物平台和证照齐全的网上店铺;网购商品时,要索要发票或收据,对商家的宣传、聊天记录、订单详情等做好截屏,以防不良商家私自取消订单、更改活动规则,导致个人权益受损。货物寄到后应当场验货,发现货物有损坏或货单不相符时,要注重保留证据,拒绝签收;对于一些电商经营者拖延或者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如随意砍单拒不发货、不退还约定好的差额、销售商品货不对板、不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不履行“三包”义务等,消费者第一时间应与卖家或电商平台协商解决并保留协商记录。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进行维权,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网约车过桥费消费纠纷案

2022年5月23日,一名消费者通过热线向我局12315中心反映,其5月20日于某网约车平台预约叫车服务,共计花费1176元。服务过程中,司机又索要收取过桥费150元。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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